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050元调整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0.8元调整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