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教基〔2009〕38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评估组,在各地逐级推荐申报的基础上,于2011年11月和2012年11月两次对申报合格的26所幼儿园开展了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自治区教育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全区有22所幼儿园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确定为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州红旗幼儿园、伊犁州苗苗幼儿园、伊犁州奎屯市实验幼儿园、兵团农四师幼儿园
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妇联幼儿园、乌鲁木齐市第三幼儿园、乌市石化第一幼儿园、兵团机关幼儿园
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州实验幼儿园、阜康市实验幼儿园
石河子市:石河子实验幼儿园、石河子市机关第一幼儿园、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金龙幼儿园、克拉玛依区康乐幼儿园、克拉玛依市中心幼儿园、克拉玛依市南林幼儿园
巴州地区:库尔勒市第二幼儿园
塔城地区:沙湾县实验幼儿园、裕民县双语幼儿园
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地区实验幼儿园、富蕴县幼儿园
喀什地区:喀什市第五幼儿园
自治区示范性幼儿园要以此为契机,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组的反馈意见,认真做好改进提高,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库尔勒市第四幼儿园、喀什市第二幼儿园、哈密地区中心幼儿园、阿克苏地区幼儿园要根据评估组反馈意见,限期一年整改建设,到期自治区教育厅将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加大指导、管理力度,同时督促本地各类幼儿园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完善办园条件,更新教育理念,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推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