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3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判决书显示,深圳小米的行为构成了恶意侵权,需赔偿小米科技3000万元。
据了解,原告小米科技于2011年4月申请注册了8228211号“小米”文字商标,并对其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与广泛使用。而被告深圳小米成立于2012年12月,该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的充电器、移动电源等182款商品销售页面均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店铺名称、“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114款商品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深圳中院向天猫公司调取的“小米数码专营店”自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深圳小米存在不正当竞争的182款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1.54亿,其中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114款商品销售金额达1.35亿,且认定被告深圳小米毛利率为30.78%。
在考虑了深圳小米的经营方式等因素后,酌情认定原告商标和字号对被告获利的贡献率分别为30%、20%。最终, 法院判决深圳小米赔偿原告共计约4700万元,因数额超过原告诉讼主张,对原告小米科技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据悉,原被告双方均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进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