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9463件,审结29142件。其中,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6592件和26371件,民事二审案件1628件和1583件,民事再审案件(含申诉)248件和242件。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12件和479件,对926人作出有罪判决并生效。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37件,审结23件。
序号 | 案件名称 |
1 | 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2 | 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3 | 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
4 | 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
5 |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6 | 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7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8 |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9 | 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10 | 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与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
1.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近年来,数字藏品作为一种兼具文化价值和收藏价值的新型数字出版物,逐渐成为风靡全球的潮流风向标,同时也给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本案系全国首例涉“NFT数字作品”侵权案。法院在本案中对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NFT数字作品形成及流转过程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本案判决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对于构建公开、透明、可信可溯源的链上数字作品新业态,保障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促进数字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彭某露与义乌市棋逢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牟取商业利益的现象也时有出现。本案原告彭某露在各电商平台上取证了上百个商家,集中发起上百件著作权维权诉讼,而其所主张的著作权是从不同主体处“收购”的近百张摄影图片的许可使用权,且图片的原始著作权权属存疑。在法院的详细询问审查下,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但法院未予准许,后以滥用诉讼权利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审结生效后,原告撤回了其余105件诉讼。法院对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了民事制裁,罚款3000元,有力惩戒了权利滥用行为,有效遏制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以及黑灰产业链的滋生。
3.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良好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环节,本案就是一起涉及展会经济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对申请人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参展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申请,法院考虑到虽然涉案发明专利权即将到期,但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且春耕时节正值专利产品销售旺季,如果不禁止被申请人再次参展,很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该裁定及时保护了国外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法院坚持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此后,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MC公司)发送感谢信称该裁定增加了其在中国继续加大投资的信心。
4.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本案系保护种业植物新品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坚持严保护导向,一方面,依法灵活转移举证责任,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负担,在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将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另一方面,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查明侵权获利的基础上处以2倍惩罚性赔偿,不仅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而且有力惩戒了恶意侵权行为,对于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种业科技自立自强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5.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亮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解决方案供应商,“华为”注册商标是其经过多年自主创新和诚信经营打造的无形资产,凝聚着华为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市场价值。本案判决支持华为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诉请,有效保护民族品牌,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力打击了侵权恶意明显且侵权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攀附商誉行为,服务保障品牌强国战略的实施。
6.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玲珑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圣盟菲珑商贸有限公司、孙某强、义乌市幻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是对三维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涉案立体商标系酒瓶,虽然商品容器作为立体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往往较弱,但经过权利人的长期宣传使用,仍然能够积累起知名度,获得较高强度的法律保护。涉案立体商标由法国埃·雷米马丹公司注册并长期使用于其人头马XO干邑商品上,在酒类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院在进行侵权比对时,结合涉案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对被诉侵权的三维标志与立体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判决生产商赔偿100万元,充分保护了国外立体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人的司法立场。
7.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杭州百豪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古馨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手段也日趋复杂多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不能脱离该领域的商业道德而存在,司法裁判应当发挥规则指引作用,培育诚信、公平的网络伦理。本案被告研发的自动抢红包软件寄生于腾讯QQ的抢红包服务,能够实现替用户自动抢红包的作弊功能,是一种新类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通过分析此类“寄生型”软件的不正当性,明晰了自由竞争的合法性边界,对树立市场和社会诚信观念、促进网络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8.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集聚“数据权益”“个人信息”“直播平台”等热点要素,涉及行为禁令的审查、数据获取方式的举证责任分配、竞争行为不正当性判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难点问题,其中的诉中行为禁令被业界称为首例涉直播平台数据行为禁令,得到《人民法院报》等重要媒体关注报道。本案判决是在数据成为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保护立法尚不完备的背景下,法院以竞争法为路径对数据权益保护所做的一次有益探索,厘清了以技术手段获取及使用数据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回应了涉数据案件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切,对大数据时代加强数据权益保护、维护数据竞争秩序、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9.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本案涉案金额大,被侵权商标多,法院通过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处以较重的主刑和附加刑,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加大刑事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拓宽权利人维权渠道,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而且能够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高效审理,既符合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需求,也是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有益探索。
10.龙泉市御剑堂刀剑厂与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宝剑是龙泉市特色文化产业,龙泉宝剑锻造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市宝剑厂)经核准注册了第130250号“龙泉宝剑(小篆体)及字母LUNGCüAN SWORD”的组合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当地同业经营者应规范使用“龙泉”二字,避免侵入上述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但“龙泉”作为地名,具有公共性特点,龙泉市宝剑厂的商标权应受到其他市场主体正当使用地名的限制。本案判决合理划分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和其他市场主体正当使用地名的边界,对于避免同业间恶性竞争,促进龙泉当地宝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裁判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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