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八年(1858年3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银塘苏村敦仁里的官宦世家。
光绪五年(1879年),开始接触西方文化。“购地球图,渐收西学之书,为讲西学之基矣”。这一年是他从中学转为西学的重要开端。
光绪九年(1883年),创《不裹足会草例》,规定入会的人皆不能裹足,凡是已经裹足而重新放足的,都给予表彰。
光绪十四年(1888年),上书光绪帝,痛陈祖国的危亡,批判因循守旧,要求变法维新,提出了“变成法,通下情,慎左右”三条纲领性的主张。
光绪十七年(1891年),先后写了《新学伪经考》和《孔子改制考》两部著作,这两部书都是在尊孔名义下写成的。
光绪二十年(1894年),开始编《人类公理》一书,后来定名为《大同书》发表。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廷与日本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联合各18省应试举人,发动“公车上书”。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创刊《万国公报》,并于十月初(11月中)成立了强学会,又名译书局,也叫强学书局。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刊《强学报》,以孔子纪年,欲“托古以改今制”,宣传设会办报,倡导维新变法。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撰写了两部有关明治维新史的专著《日本书目志》《日本变政考》。次年,呈上《应诏统筹全局折》和《日本明治变政考》《俄罗斯大彼得变政记》二书。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任命为总理衙门章京,筹备变法事宜,史称戊戌变法。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发出《答同学诸子梁启超等论印度亡国由于各省自立书》和《答南北美洲诸华侨论中国只可行立宪不可行革命书》二文。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撰《物质救国论》,以为中国之病弱,在于不知讲物质之学。
宣统二年(1910年),用帝国宪政会的名义草书请求召开国会,指出“若待九年,恐国非其国”,请“立下明诏,定以宣统三年开国会”。
民国二年(1913年),移居上海,办《不忍》杂志,主张“以孔子为国教,配享天坛”。
民国八年(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发表《请诛国贼救学生电》,首谓“曹汝霖、章宗祥等力行卖国,以自刈其人民,断绝其国命久矣”。
民国十六年(1927年3月31日),清晨逝世。
《康子篇》《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日本变政考》《俄罗斯大彼得变政记》《大同书》《欧洲十一国游记》等
康有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权意义的法律概念,即宪法。他认为国家的政体可以分为专制、立宪和共和三种。自康有为提倡君主立宪以来,直至清末立宪,虽然历经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专制政体之反复,历任政府无不以立宪为立国之开端,无不以宪法记载一国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未尝不应归功于第一代倡导依宪治国者。
康有为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主张君主立宪。他认为君主权威无限“大背几何公理”,主张“立一议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又说,“君臣一伦,亦全从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今此立法权归于众,所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由此,康有为在中国明确提出了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立宪理论基础的身份平等观。
康有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义的民权观,强调公民自治。在《万身公法书籍目录提要及实理公法全书》中,康有为较为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民权观。他认为,人生来平等,同时又充满差异性,这些充满差异性的人是独立的,有自主权,应当“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对此进行规范。他不但主张长幼平等、朋友平等(治事门、论人公法),甚至认为君民之间也是平等的。在该书的君臣门实理中,他论述道:“民之立君者,以为己之保卫者也。盖又如两人有相交之事,而另觅一人以作中保也。故凡民皆臣,而一命之士以上,皆可统称为君”。把君主比作契约关系中的见证人,而不是以往以君主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合法性来源,这在当时是一大思想进步。
梁启超:“先生是最富有自信力的人,他所坚持的主义,无论任何人都不能摇动。在学术上是这样,做事情也是这样,从来不肯为了做事而让自己的主义有所迁就,但却每每曲解事实来迁就他的主义,所以批评先生的人,总是说他武断、执拗、专制。”
陈寅恪言及戊戌变法的思想源流曾说,他的先人陈宝箴、陈三立的政治思想和源流与康梁不同:“至南海康先生治今文公羊之学,附会孔子改制以言变法。其与历验世务欲借镜西国以变神州旧法者,本自不同。故先祖先君见义乌朱鼎甫先生一新《无邪堂答问》驳斥南海公羊春秋之说,深以为然。据是可知余家之主变法,其思想源流之所在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