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
1、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