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项目必须做环评?
1、法定范围内的项目须依法环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是否纳入管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列入名录的项目须履行环评义务,未列入的则不纳入环评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纳入的,须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2、环评文件分为三类,对应不同的环境影响程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书和报告表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环境敏感区是重要判定因素
名录中所称环境敏感区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以居住和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环评类别。
二、环评机构判定标准是什么?
1、编制单位须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并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
2018年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行政许可,不再设置准入门槛,但技术能力要求并未降低。编制单位的技术能力建设涵盖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三个方面。
2、编制主持人须为全职环评工程师
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为编制单位的全职人员,编制主持人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所谓全职,是指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由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等用工形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还须配备掌握相关环境要素评价方法、熟悉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工艺特点与环保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3、信用记录是选择机构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可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查询编制单位和人员的诚信档案,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技术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对编制质量问题依法查处。
4、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接编制业务
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由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单位等,均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三、实操建议
1、先行确认环评类别
建设单位应依据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结合项目行业类别、规模和环境敏感程度,确定应编制报告书、报告表还是填报登记表。
2、审慎选择编制单位
委托前核查其在全国环评信用平台的注册信息和信用记录,核实编制主持人的工程师资格及全职身份。
3、明确费用与服务约定
环评编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服务范围、成果要求和双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