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2十大厦门破产案例
一、 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福建第一高楼“清算式重整)
【基本案情】
“福建第一高楼”系厦门市地标性建筑,前身为厦门邮电大厦。2010年,永榕电力接盘,项目更名为“厦门国际中心”,规划设计为福建第一高楼。2016年,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副塔楼“厦门宝嘉中心”项目也长期搁浅。2017年,上市公司深圳世纪星源股份对项目进行重组。在2018年安装完大部分玻璃幕墙后,因未取得后续建设资金,项目再次烂尾。
2020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两项目开发商——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一是程序合并,“一揽子”解决关联企业财产处置和债务纠纷。两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同一,两项目统一设计、整体规划、地理位置临近,法院采取“程序合并、分别审理”的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两案,指定同一管理人,对两项目资产分别评估、捆绑拍卖,推动项目资产增值。
二是“清算式重整”,一站式快速稳妥推动项目复工复建。清算程序中灵活运用重整思维,助力项目重生。
二、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中国百佳粮油企业”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下称好年东公司)系厦门本土粮油生产和储备的民营企业,曾获中国百佳粮油企业、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全国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及先进单位等荣誉,具有加工及仓储能力良好、大米品质优良、销售渠道稳定、商标获得消费者认可等多重核心竞争力。2016年以来,受“莫兰蒂”台风影响,库存、厂房毁损严重,以及国内粮油市场变动,银行授信额度降低等不利因素,企业出现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21年6月,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好年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典型意义】
一是维护企业正常运转,破产不停产,保障疫情期间粮食供应。
三是坚持市场化原则,二次招募,最大化企业价值。
三、厦门联华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亚洲最大产能快餐生产线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厦门联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联华公司”)拥有国内及亚洲最大产能、技术最先进的快餐生产线,设计产能达20万份/天,曾系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返程航班机上餐的唯一指定供应商。海南航空、厦门航空等也曾是公司的客户。近年来,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陷入债务危机。2020年5月,厦门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联华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一是因企施策,保障复工复产。法院指导原经营团队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经营,为后续清算转重整奠定基础。
三是公开招募,引入投资方,助力企业重生。法院依托全省首个“破产案件智能辅助系统”,指导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方,最终引入七匹狼集团。
四、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7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厦门原“奔马系”17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厦门中院在审理厦门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中发现,“奔马系”关联企业共计17家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财产高度混同、债权债务高度混同等情形,厦门中院最终运用合并破产制度,裁定该17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厦门地区关联企业最多的合并破产案,多家破产企业系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法院紧紧围绕“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三个原则,对该17家企业集团化运作导致人格混同、债务混同、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详加审查,作出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裁定,并积极开展破产财产清理、债权认定及破产财产处置等工作,解决大量国有企业改制遗留历史问题。
五、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受疫情影响新技术新业态企业的司法拯救)
【基本案情】
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任我游公司)是一家旅游信息服务公司,从事智慧旅游监管系统及全域旅游信息化建设业务。2020年7月29日,厦门破产法庭裁定受理任我游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福建省首起采用“预重整”机制拯救因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民营科技企业的案例,也是厦门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首例采用“预重整”机制办理的案例,2021年11月被评为“福建法院新技术新业态企业保护典型案例”。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程序有序、高效衔接。在庭前预重整中招募投资方,引入3080万元投资,以现金清偿、“债转股”等方式彻底化解了企业原有的债务危机。二是引导设定效力延伸条款,解决预重整与重整的表决效力衔接。引导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拟定效力延伸条款,使得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预表决意见及其他书面意见在法院裁定债务人企业重整之后仍对其具有拘束力,无需再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六、中国某实业总公司破产立案前和解案(破产公共事务中心案前线上辅导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身处广东的某债权人在线向厦门破产法庭提交了一份《破产申请书》,请求对中国某实业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查询,被申请人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直属大型综合进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公司已多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目前由某集团负责清理。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1993)深罗法经审字第133号民事判决,该公司应该对该案被告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1月19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03执10510号执行裁定书,以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典型意义】
该和解案只是中心破产案源治理的一个缩影,是中心致力于搭建多元解纷、提供专业破产法律服务平台的生动实践。厦门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通过完善机制建设、强化府院联动等为破产审判注入了新动能,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的和解、重整功能,积极倡导并联合司法局、工商联等五个部门、单位共同成立厦门破产公共事务中心。中心以挽救困境企业、优化市场资源为宗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线上线下辅导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破产专业法律服务,借力多维度调解资源推动债权人债务人和解。
七、厦门梦想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破产程序中对小微企业的甄别与和解辅导)
【基本案情】
厦门梦想工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梦想工场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主要从事鞋帽零售、服装零售、化妆品零售等服务。2021年年底,因疫情影响,公司出现经营困境,职工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厦门中院于2021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典型意义】
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立案甄别功能,通过对企业开展背景调查后,认定企业具备和解可能,将“辅导”理念融入破产案件全过程。同时,依托厦门中院于2021年7月与市发改委等多家单位共同成立的全国首个破产公共事务中心,指导开展法律咨询、程序引导、组织洽商、和解协议草拟等服务,快速推进企业和解。
八、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自行和解案(破产债务自行和解的应用)
【基本案情】
厦门鹭语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鹭语公司)于2009年注册成立。根据《鹭语公司审计报告》显示,鹭语公司已资不抵债。同时,公司因涉及诉讼,银行账户被冻结,已无法继续开展业务。鹭语公司遂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厦门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2年2月22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受理鹭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灵活运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最终实现债权清偿、企业存续的良好成效:一是灵活理解运用破产和解与破产债务和解,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从宽把握破产债务和解主体,实现企业存续。合议庭从维护公司存续机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突破《企业破产法》规定,从宽把握破产债务和解主体,允许公司原股东就债务清偿与公司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终结破产程序。
九、厦门金晟屹工贸有限公司诉陈某、康某追收抽逃出资案(破产程序中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追收)
【基本案情】
厦门金晟屹工贸有限公司(下称金晟屹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经厦门中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管理人审查及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厦门中院于2020年12月7日裁定确认14户债权人的14笔债权,债权总额375108.59元。管理人经调查后,认为股东陈某、康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遂代表金晟屹公司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陈某、康某履行出资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中,金晟屹公司债权人历经诉讼、强制执行,均无法获得清偿。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经多方调查,发现公司虽已无资产可供用于清偿债务,但经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发现公司股东存在上述抽逃出资的重大可能,即以公司为原告对公司股东陈某、康某提起诉讼、进行追索。审理中,在管理人、承办法官向该公司股东释明上述事实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股东陈某、康某与金晟屹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其清偿公司所负全部债务、管理人报酬和相关破产费用,有力地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彰显了破产法特有的制度功效。
十、厦门造纸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等破产债权确认案(申报债权不成立而对他人债权提起的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9日,厦门中院裁定受理厦门正成纸箱有限公司(下称厦门正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厦门正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债权申报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下称工行思明支行)、厦门造纸有限公司等(下称厦门造纸公司)均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经审核,将工行思明支行申报的债权列入债权表,对厦门造纸公司申报的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列入。2021年4月23日,管理人将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告知债权异议期。
债权异议期内,厦门造纸公司对其申报的债权未被列入债权表,未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2021年7月28日,厦门造纸公司认为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中记载普通债权人工行思明支行的债权金额有误,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工行思明支行向厦门正成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金额为76976.1元。
【典型意义】
一是明确对他人申报债权有权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经管理人审查列入债权表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二是避免相关主体为恶意拖延破产进程而申报虚假债权。实践中经常出现相关主体为了自身利益采用多种方式拖延破产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