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全市禁放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
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
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五区限放区域: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
限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
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6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限放区域限放品种、规格:
限制燃放区限燃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