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诉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佰良公司在推广其生产的“Dliziz丁丽姿”品牌运动鞋时使用“正品椰子款”等字样的行为不侵犯大掌柜公司对其享有的第384939号“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
据了解,“椰子”鞋(Yeezy)是由说唱歌手Kanye West联合Adidas推出的系列运动鞋,因其独特的外观和舒适的脚感在年轻消费者群里备受推崇。大掌柜公司系第384939号文字商标“椰子”的持有人,发现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内销售的某款运动鞋使用了“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等字样,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椰子”已成为一款鞋型的通用名称,代表一种潮流文化。佰良公司在其销售的鞋子标题上使用文字“椰子”,只是对所售鞋子款式的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其标题中的“Dliziz 丁丽姿”才是商标性使用,故未构成侵权。大掌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了其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