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明确,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项目清单管理,社会组织不得在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五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包括: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及其他有关认定评定,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比赛竞赛,改革试点、试验、先行工作等。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还要求,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亚洲”“全球”等类似含义字样,以及虽未冠以相关字样但实质是具有类似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等7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