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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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是武汉大学的二级学院,是武汉大学办学规模较大的学院,也是学校综合实力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学院之一。经管学院办学历史悠久,学术积淀深厚;学科门类齐全,专业优势突出,学科涵盖经济与管理两大门类,拥有四个一级学科;师资力量雄厚,梯队结构合理;组织机构健全,办学条件良好;办学规模宏大,优秀人才辈出,培养了大批政界、学界、商界杰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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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校简介
  • 师资力量
  • 招生简章
  • 科学研究
  • 文化传统
  • 杰出校友
  • 历史沿革
基本信息
  • 创建时间:1893年
  • 院校隶属:武汉大学
  • 学校校训:自强,弘毅,求是,拓新
  • 所在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
学校简介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前身可追溯到189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自强学堂时设立的商务门,其实体根基源自1916年设立的国立武昌商业专门学校。2005年更名为经济与管理学院。

学科涵盖经济与管理两大门类,拥有四个一级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四个一级学科全部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并都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金融学二级学科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全部学科为湖北省优势或重点学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之一。

经管学院现设10个学系、2个实体研究所及若干学术研究中心(所),内设8个行政管理办公室、2个教辅单位。学院图书分馆藏书16万余册,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是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经济评论》是国家社科基金资助的6家高校经济学中文核心期刊之一。学院是国家13个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之一,先后通过AMBA、EQUIS国际认证,正在进行AACSB国际认证。3000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为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提供了现代化的办学条件。

学院以“大经大管、为道为器,领秀中国、闻达世界”为愿景,以“创造思想、培育精英,贡献社会、影响未来”为使命,秉持“明诚弘毅、经世济民”的价值观,按照“管理学科与经济学科并重、应用研究与理论研究并重、教学与科研并重、质量与效益并重”的办院方针,努力实现“聚一流师资、建一流学科、育一流人才、出一流成果、创一流管理”,为建成“国内领先、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学院而努力奋斗。

师资力量

截止2021年,学院现有专任教师278人,教授96人,特聘研究员6人,副教授102人,特聘副研究员12人,助理教授23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94%,49%的教师年龄在45岁以下。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正朝着年龄合理、结构优化、整体水平不断提高的目标迈进。

招生简章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通过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录取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须参加武汉大学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武汉大学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华侨、港澳台地区招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武汉大学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学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则予以录取,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武汉大学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行提供。

第十四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式),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武汉大学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时,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除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外,武汉大学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实行同分取齐,通过调整分专业计划方式满足同分考生专业志愿;进一步尊重考生专业意愿,确需调剂录取时适当征求考生意见,不服从调剂且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的予以退档。

在内蒙古自治区,武汉大学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规则和程序以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外语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在提前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有关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

第十七条 武汉大学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武汉大学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十九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限招应届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高考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武汉大学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专业新生中高考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其他专业普通类计划录取最低分或征集志愿录取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武汉大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站: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4231,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7-68753835。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武汉大学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更新至2021年6月,最新章程以官网为准。

科学研究

经济研究所

经济研究所研究领域涉及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两个二级学科,包括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劳动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四个三级学科专业,主要研究方向包括:(1)人口与经济发展;(2)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战略;(3)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迁与社会经济转型;(4)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5)产业发展理论与政策;(6)高技术产业发展;(7)工程性移民安置;(8)民营经济发展;(9)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10)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

该所研究人员先后主持承担各类科研项目100多项,其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项(含重大招标项目2项和重点项目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1项,教育部项目20余项(含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大项目7项),联合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合作项目20项、985项目1项。该所研究人员先后撰著、主编并出版人口流动与城镇化、中国经济发展与改革、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高技术产业、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等五大系列学术著作50余部。近年来分别在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丛书,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迈向现代化的中国经济发展”丛书,并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中国人口科学》、《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美)《人口与发展评论》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0余篇。科研成果30余项次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图书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孙冶芳经济学奖、中国人口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等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全国性科研成果奖励,研究咨询报告多次获得联合国、世界银行、国务院有关部委、全国政协、民建中央、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政协、武汉市委、市政府等单位的表彰和高度评价。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该标识的视觉主体为中国古代货币——春秋铲币的外形及汉字“商”变形的轮廓融合而成,其中铲币元素形似一扇敞开的大门,与武汉大学图书馆建筑图形及经济与管理英文缩写“E&M”字母融为一个画面整体,标识整个造型体现了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经金融研究的专业特征,寓意经济与管理学院承袭中华几千年商业文明,在新世纪的市场经济时代立足百年名校武汉大学,走向世界,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舞台,再展武汉大学现代财经教育新风采。

该标识由武汉大学校徽标识延伸而来,一脉相承,但又有其独特的个性意象,它的形象既是武汉大学母体的又是属于经济与管理学院个体的。

杰出校友

第一届杰出校友:庹震

第二届杰出校友:董辅礽、刘诗白、张培刚

第三届杰出校友:陈东升、李京文、田源

第四届杰出校友:陈文蔚

第五届杰出校友:何炼成、胡代光

第六届杰出校友:艾路明

第七届杰出校友:毛振华

第八届杰出校友:阎志

第九届杰出校友:蹇宏、喻鹏、曾文涛

历史沿革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前身可追溯到189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创办自强学堂时设立的商务门(1893-1896年)。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实体根基源自1916年设立的国立武昌商业专门学校。

1923年,国立武昌商业专门学校更名为国立武昌商科大学。

1926年,国立武昌商科大学更名为国立武昌中山大学,成立商科经济学系、商科商业学系。

1928年,国立武昌中山大学商科经济学系、商科商业学系组建为国立武汉大学经济学系、法学院商学系。

1950年,在国立武汉大学经济学系、法学院商学系基础上成立武汉大学经济学系。

1981年,经济学系与经济管理系分设。

1984年,成立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1986年,分设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1989年12月,原经济学院将独立于各个系所的三个资料室、两个资料中心和一个藏书馆(1953年冬成立的经济学系资料室、1965年成立的北美经济资料室、1979年成立的人口所资料室、1982年建立的欧共体资料中心、1983年成立的加拿大资料中心和1981年建立的世界银行藏书馆)合并,成立了经济学院图书分馆。

1999年,经济学院、管理学院和旅游学院合并为商学院。

2001年,原武汉大学商学院与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998年成立)及原武汉测绘科技大学经济管理教研室(1985年成立)、市场营销教研室(1994年成立)合并组建新武汉大学商学院。

2003年10月,武汉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立,2004年开始招收博士后。

2005年,更名为经济与管理学院。12月,经济与管理学院新大楼落成典礼举行。

2012年4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青年教师协会成立。

2014年5月,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科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揭牌。

2015年3月,依托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武汉大学气候变化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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