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日,环保部会同工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共有包括1,2,4-三氯苯、1,3-丁二烯、二氯甲烷等在内的22种化学品首批纳入《名录》。对列入该《名录》的化学品,有关部门将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是将列入《名录》的化学品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国务院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毒有害大气和水污染物《名录》,《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是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实行限制措施,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同时还要鼓励开展相关化学品替代工作,将其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三是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1,2,4-三氯苯
1,3-丁二烯
5-叔丁基-2,4,6-三硝基间二甲苯(二甲苯麝香)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
短链氯化石蜡
二氯甲烷
镉及镉化合物
汞及汞化合物
甲醛
六价铬化合物
六氯代-1,3-环戊二烯
六溴环十二烷
萘
铅化合物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壬基酚及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三氯甲烷
三氯乙烯
砷及砷化合物
十溴二苯醚
四氯乙烯
乙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