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2026年1月1日起,沈阳市四环区域内(含四环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文旅项目等活动需要,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燃放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沈阳市还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以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25米范围内,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地点;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对于烟花爆竹的经营,沈阳市明确: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