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称公示系统,英文名National Enterprise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ity System),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综合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4年3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公示条例》。2014年10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2016年1月,手机版应用推出。同年3月,正式更名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年12月,公示系统基本建成并上线运行。2017年12月,公示系统总局端全面建成。2021年11月,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正式上线。2023年11月,企业信誉信息在公示系统中进行记名标记公示。2024年6月,公示系统停止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同年9月,公示系统完成升级改造。截至2024年11月,公示系统共归集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130.84亿条。日均访问量突破1.28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1700万人次。2025年1月,将工业产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统一报送。
公示系统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管和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公示系统的建成满足了信息归集和信息公示的需要,也满足了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需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务院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综合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社会公众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工作平台,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操作平台。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以前,中国尚未建成一个集中、权威、统一、全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种企业信用信息散见于各个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导致政府部门、社会大众和生意伙伴都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最终导致政府监管、银企信贷和企业交易关系等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决策风险。为了解决信息孤岛、信息碎片化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国家从顶层设计提出打造企业信用信息“全国一张网”的构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运而生。
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动因包括:
1.解决信息孤岛,特别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区域化、分散化和碎片化,借此完善综合执法和联合惩戒机制,促使政府部门的监管方式从原来的单打独斗转变为协同监管的新模式。建设公示系统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强化信用监管的作用,将企业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公示,让企业在社会共同监督下守法经营,并为中国的社会诚信和商务诚信提供基础数据。建设公示系统是形成社会共治新格局、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3.将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向社会公示,让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的行为,促使政府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公示系统是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建设初期
2013年3月15日,《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征信业务市场化进程正式开启。但征信服务更偏向于金融行业的信用体系生态,非金融业无法直接、顺畅地得到征信的相关服务。能满足全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共服务平台,更有利于市场的活跃。
2014年1月,在工商总局行政学院举办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研习班上,时任工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玉亭在研习班上讲话指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目的是公示企业信用信息,这项工作在信息化时代,在新的形势下,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过程中,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社会功能作用在信息化时代的必然要求,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从中央层面为商事制度改革制定了改革路径和时间表,该方案明确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3月1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曾用名)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走出了从“不公示”到“公示”的重要一步。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的平台,与商事制度改革同步,为改革提供了信息化支撑,开启了全新的信用监管之路。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公示条例》(第654号),从法律层面正式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地位。条例中明确规定,由工商总局负责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的公示系统建设。同月底,工商总局印发《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工商办字[2014]160号),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ml原型(暂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格式规范(暂行)》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规范(暂行)》等一系列技术规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遵照执行。2014年10月,工商总局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实现了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集中归集和公示,搭建了市场主体“宽进”后“严管”的重要信用平台,为实施信用监管、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2015年3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视察工商总局,他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要求继续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平台。张高丽、杨晶和王勇等领导也多次强调,请工商总局加快推进系统建设,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公示系统,并明确公示系统基本建成并正式使用的时限是2016年年底前。同年,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的意见(代拟稿)》,组织编制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化工程(“全国一张网”工程)建设方案》,按照相互兼容、节约高效的原则,将过渡性系统升级重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016年1月1日,工商总局推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手机版应用。公示系统的手机版与电脑版都属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载体,但电脑版部分功能在手机版上尚未完全开通。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国务院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强部门、行业和地方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要求。《纲要》将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更名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12月2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基本建成并上线运行,该系统是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建设的,覆盖31个省区市,实现了从“分散公示”到“集中公示”的转变。
至2017年6月底,全国已有2249.9万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6年度报告,年报率达90.45%,比2015年度的年报率高2.13%;全国共有12.5%的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了即时信息,共324.3万户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累计816.1万条。全国共有377.7万户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中对社会公示,其中347.3万户是企业,达到全国企业总量的12.4%;30.3万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的15.8%。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中,有197万户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其中有180.62万户企业,1.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全面建成
2017年12月,工商总局宣布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总局端,正式上线运行新版公示系统。新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有更丰富便捷的应用功能、更全面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运行更高效稳定。截至2017年12月20日,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累计数量已达390.9亿人次,使用查询功能的累计数量达169.7亿人次,每日平均访问量达1966.4万人次。全国31个省份政府部门产生的1354万条行政许可信息和141万条行政处罚信息均全部归集到公示系统并对社会公示。
2021年11月26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用户实名认证查询正式上线。实名认证包括两大功能,一是实名注册登录:用户注册、登录、实名认证服务、短信认证服务、邮箱认证服务、忘记密码、用户注销和用户信息加密等;二是用户实名查询,查看企业的全部信息和享受个性化服务,例如发送报告、信息分析、信息打印,以及个人中心的关注、订阅、异议等功能。
2023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将“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等企业信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记名标记,并集中公示。
2024年5月1日,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施行,新《条例》确立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基础法律中的法定功能。
2024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将“企业信用同盟成员”标签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记名标记并公示。社会公众要查询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可实名登录公示系统后,在查询栏输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查询进入,若该企业是企业信用同盟成员,企业名称后有绿色标识。
2024年6月15日起,公示系统停止公示“已解冻股权冻结信息”。同年9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升级改造,按照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全面上线适应新公司法的新功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一系列即时信息的公示进行调整完善,新增了公司解散公示、强制注销公告、依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撤销登记信息公示、终止公告,调整了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统一报送,实现“一个入口,一次报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家统一市场监管体系的“一网归集,双向服务”。
“一网归集”就是基于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下,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大汇集,通过登记机关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关联到每个企业名下,最终建成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大数据平台。简单来说,“一网归集”就是通过数据中心将全国所有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一起。
“双向服务”就是同时向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1)面向公众:通过建立对外公示网站、手机应用、新媒体应用等多渠道,为社会大众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投诉异议公示信息、企业填报年报和即时信息等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便利;(2)面向政府:通过市场监管协同平台,将各部门的监管行为与企业信用信息关联,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审、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政府服务方面,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重要的参考依据,为信用监管和精准监管提供信息保障,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简单来说,“双向服务”就是通过公示平台和协同监管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之间共享应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工商总局开发建设总系统,并制定数据规范和格式规范,由各省的省级工商局负责建设具体省份的子系统,最后在总系统上汇集各子系统的端口,最终实现全国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于“一张网”上。截至2018年3月,中国有22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建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子系统。
地方政府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况一览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系统名称 建设部门
北京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 北京市工商局
天津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 上海市工商局
重庆市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 重庆市工商局
河北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 河北省工商局
山西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 山西省工商局
辽宁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 辽宁省工商局
吉林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吉林省工商局
黑龙江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 黑龙江省工商局
江苏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 江苏省工商局
浙江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 浙江省工商局
安徽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 安徽省工商局
福建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 福建省工商局
江西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 江西省工商局
山东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山东省工商局
河南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河南省工商局
湖北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 湖北省工商局
湖南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湖南省工商局
广东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广东省工商局
海南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海南省工商局
四川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 四川省工商局
贵州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 贵州省工商局
云南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 云南省工商局
陕西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 陕西省工商局
甘肃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 甘肃省工商局
青海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 青海省工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西藏自治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 西藏自治区工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
内部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内部系统构成包括: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信用信息业务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数据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市场监管一体化协同平台、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业务支撑平台。
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采用云计算等技术,提供公示系统所需的计算、存储、容备以及安全保障等能力,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企业信用信息业务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
企业信用信息业务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通过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标准化的数据定义,促进跨部门、跨地区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确保整个系统的规范性、通用性和可扩展性。“四平台”即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数据平台、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市场监管一体化协同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业务支撑平台。
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数据平台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数据平台”,实现“全量归集、一码关联”功能。简单地说,就是将中央和省级数据中心归集的全国所有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数据清洗和整合比对,最终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以名称和注册号为辅的索引方式,将各地各部门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准确地记于企业名下。
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平台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开放、共享与应用功能。公示平台为部门、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的入口。在公示平台上,政府部门可以发布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可以填报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群众可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市场监管一体化协同平台
“市场监管一体化协同平台”,以“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数据平台”的数据资源为基础,可以为各个政府部门提供信用监管和大数据应用,包括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信息、“双随机”、“双告知”、检查事项表等。
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业务支撑平台
“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业务支撑平台”,即“全国综合运维系统”,通过该平台可以有效收集各地各部门反馈的系统运行问题和意见,及时处理系统出现的问题,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
外部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外部系统主要由“一个中心”和“两个门户”组成。
一个中心
“一个中心”是指在中央和省级层面分别建设的两级数据中心,主要作用是分别归集中央各部门、省级和省以下各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两级数据中心的结构是相同的,在功能设计上,要求省级平台在中央平台统一框架下构建,但具体归集方式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设计。其中:(1)“省级数据中心”由各省的省级工商部门建设,主要是归集各省级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下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各省级政府部门及各省级以下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数据格式提供给省级工商部门统一汇总,并通过省级数据中心汇总到总局数据中心;(2)“总局数据中心”由国家工商总局建设,主要是归集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省的企业信用信息。对国家各相关部门的归集信息,由国家各部门按照规定数据格式提供给国家工商总局统一汇总。为确保获得全量信息,中央平台还建设了多渠道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系统,采集方式包括交换、介质、填报、接口等。
两个门户
“两个门户”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示平台和面向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平台。两个平台是从需求侧角度满足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的迫切需要,服务企业自律、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示平台主要功能是提供社会大众查询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和政府部门相关信息公告,以及提供给企业填报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等。面向政府部门的协同监管平台主要功能是提供政府部门归集共享应用涉企信息、企业公示信息高级搜索和企业公示信息统计分析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功能就是统一归集、公示和应用企业信用信息,使企业信用信息既服务于社会公众,又服务于政府。促使国家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的最终目标。
运行机制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政府运行机制和用户运行机制两部分组成。
政府运行机制
政府运行机制由领导责任机制、信息整合机制和共享应用机制三部分组成。其中:领导责任机制是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和运行涉及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落实分工;信息整合机制是对统一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清洗整理,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共享应用机制是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的互联共享和充分应用。
信息整合机制
信息整合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归集各地各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即信息归集),第二步是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清洗整理并记于企业名下(即信息记名)。《实施方案》《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等对信息整合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
共享应用机制
为了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在建设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时,十分重视建立健全共享应用机制。《实施方案》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信息共享和信息服务两个部分。
用户运行机制
用户运行机制包括用户查询和企业年报两部分。其中:用户查询是社会大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并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对不准确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更正,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有权要求政府部门予以查处的机制;企业年报是企业根据《公示条例》的规定每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机制,企业需要对填报的企业信用信息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法制保障
《公示条例》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国务院发布的《实施方案》从中央层面提供了政策保障;工商总局制定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等建设方案提供了规范指引。
人员保障
各地的省级工商局均按照《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制定符合各省实际的实施方案,并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分解工作任务、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如广东省工商局已建立了省局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岗位进行定义,人员分工明晰,保障信息安全体系顺利施行;另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了业务和技术支持的服务专线,热线直通各县区局,确保及时快速处理各种系统问题,并要求公示系统承建单位派出专人驻场提供技术支持。
资金保障
《公示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本区域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而《实施方案》更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各部门相关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数据安全保障
工商总局制定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维保障方案,明确了日常维护标准规范,建立了信息安全应急、数据备份和防护等一系列安全机制。并建设了“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业务支撑平台”(即“全国综合运维系统”),通过该平台可以有效收集各地各部门反馈的系统运行问题和意见,及时处理系统出现的问题,保障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另外,严格落实公示系统三级等级保护各项要求,完成了系统定级备案、差距测评等工作,为系统配备了专门的安全防护设备,对系统提供的查询服务、各种接口等进行监控,进一步提升公示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入云防护体系,在各省省级信息中心云平台建立数据异地备份。
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对各地各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进行考核和监督,以期得到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包括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
政府监督
《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工商总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工作进行督察,建立核查机制,并及时通报各地各部门的有关情况。同时,充分发挥第三方客观评估的作用,聘请第三方对公示信息、公示情况和公示系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另外,还要求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公示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的跟踪审计。《公示条例》对未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由监察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对有关人员依法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
《公示条例》赋予了社会大众监督“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的权利:对证实政府部门公示不准确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权要求政府部门更正;对发现企业公示虚假信息的,有权向工商部门举报;对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有疑问的,有权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对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建设层次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由国务院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建设的国家级综合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国家的政策支持,国家领导人多次亲自督导系统建设,在建设初期即被国家命名为“全国一张网”,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示系统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构建企业诚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期望。另外,为了明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中国法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律地位,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公示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覆盖面广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覆盖到全国所有省份;企业信用信息的来源部门基本覆盖全国所有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途径实现了全覆盖。
信息类型全
《公示条例》规定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类型,基本覆盖政府部门和企业产生的信息,信息类型较全,其中:政府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工商注册、备案、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动产抵押登记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等信息;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企业联系方式、经营状态、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股东股权、公司网站、从业人数、资产、负债、担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总利润、净利润、纳税总额、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信息。另外,工商总局还发布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建立了动态更新的资源目录,定期更新需要归集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格式规范。
信息量大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具有庞大的横向推送信息量。在同地区同层级的政府部门之间进行着大量的“横向信息推送”,形成了部门间的“信息流”:一方面是工商部门采取“双告知”的方式,将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给其他政府部门,提醒各部门加强监管;另一方面是其他政府部门将监管信息和联合惩戒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回传给工商部门,包括“双告知”的企业认领。二是源源不断的纵向流转信息量。包括各部门从基层到中央自下而上的纵向信息上报,以及从中央到基层的自上而下的纵向任务下达(如抽查任务),这样的信息流转避免了地域和层级不对应所导致的信息交流困难等问题。
时效性强
《公示条例》严格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的时限:政府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在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年报,企业即时信息应在形成后20个工作日公示。而《实施方案》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时效,各地、各部门将应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在信息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商部门归集,工商部门接收后,在20个工作日内(各地、各部门归集信息的7个工作日也计算在内)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另外还要交换至发改委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关联度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优于其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先进性在于“一码关联”“记于企业名下”的功能,这也是得益于工商部门发起的、与多部门联合的营业执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全面应用。在未实行“一照一码”以前,各个政府部门区别不同企业的关键标记有很多,例如工商部门的“注册号”、质检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部门的纳税登记号等等,导致不同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无法整合在一起。但实行“一照一码”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的唯一身份代码,各政府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均可以通过这个代码准确无误地归集到企业的名下,使散见于各政府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得以有效整合。
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已有2249.9万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16年度报告,年报率达90.45%,比2015年度的年报率高2.13%;全国共有12.5%的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了即时信息,共324.3万户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累计816.1万条。全国共有377.7万户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中对社会公示,其中347.3万户是企业,达到全国企业总量的12.4%;30.3万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的15.8%。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中,有197万户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其中有180.62万户企业,1.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截至2017年12月20日,访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累计数量已达390.9亿人次,使用查询功能的累计数量达169.7亿人次,每日平均访问量达1966.4万人次。全国31个省份政府部门产生的1354万条行政许可信息和141万条行政处罚信息均全部归集到公示系统并对社会公示。
截至2024年11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归集1.88亿户经营主体的各类信用信息130.84亿条,依法对外公示。系统日均访问量突破1.28亿人次,日均查询量超1700万人次,为社会监督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应用和管理,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务实举措,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效支撑,有利于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有助于破解基层执法资源不足、监管执法精准性不够、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失等难点问题,对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满足了信息归集的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为全国统一的企业数据采集提供途径和技术支撑,将政府部门产生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全部归集到该系统中,并记于企业名下,全方位反映企业状况。
2.满足了信息公示的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提升社会各方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的能力,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促使企业诚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
3.满足了政府部门间协同监管的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孤岛”,形成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的合作机制,为部门间的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打下基础,最终将“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落到实处。
4.满足了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满足国家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的统计、分析,可以多维度、多角度地分析中国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便对全国企业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