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兰州市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289号)文件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兰州水费价格标准如下:
1. 居民用水
城镇居民用水量划分为三级,水价分级递增。第一级为144立方米/年·户以内的用水量(含144立方米),执行现行居民用水价格,为1.75元/立方米;第二级为超出144立方米/年·户,且在180立方米/年·户以内的用水量(含180立方米),执行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1.5倍,为2.63元/立方米;第三级为超出180立方米/年·户的用水量,执行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3倍,为5.25元/立方米。用水量以年度为计算缴费周期,周期间用水量不累计、不结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及社会福利机构1.97元/立方米。
2. 其它用水
非居民用水2.69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5.95元/立方米;工业一次水用水0.90元/立方米;工业二次水用水1.30元/立方米。
3. 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