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米菲权利人麦西思有限公司(Mercis bv)诉米菲生活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万元。
米菲(Miffy)是荷兰插画家迪克·布鲁纳于1955年创作的经典卡通兔子IP,凭借极简的线条与童真形象风靡全球,绘本作品被翻译成50余种语言。作为原告的Mercis bv是迪克·布鲁纳作品的商业开发和管理者,在国内完成“米菲”“Miffy”系列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
法院认为,“米菲”动画形象、名称和商标经过麦西思公司及其授权商长期大量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境内已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作为同业经营者,被告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明显,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市场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全额支持Mercis bv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索赔。Mercis bv代理人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分为可查明部分和无法查明部分:对可查明部分,主张按照被告侵权获利进行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部分,主张按照法定赔偿。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本案中的主观过错程度和客观侵权情节,该院酌情确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2倍;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精确计算销售金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为1368万;对于无法精确计算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的赔偿,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00万元。最终,法院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