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劳动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广州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是按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要求,采取比重法(即月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人均收入户月生活费支出水平×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调整数,其中调整数主要考虑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最低费用)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GDP、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周边省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企业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调整修正后得出。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类
一、广东省一类地区(广州、深圳)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2元/小时。
广州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00元/月。
深圳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
二、广东省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小时。
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月。
三、广东省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湛江)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四、广东省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
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