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省内(除三沙市外)注册的法人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开展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教育部门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或者开展人事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信用良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办理申请、审核时可享受简化手续、绿色通道等服务,优先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三)支持开展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符合《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19〕212号)规定,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补贴。
| 序号 | 企业名称 |
| HN001 | 海南大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 HN002 | 待君人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HN003 | 海南东榕餐饮有限公司 |
| HN004 | 海南智港科技有限公司 |
| HN005 | 新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HN006 | 海南槟榔谷黎苗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HN007 | 海南呀诺达圆融旅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了2021年度上海市贸易型总部认定名单,巴斯夫中国、东方集团、汉诚信息...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评选出海南省2023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新发展阶段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代名词,是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