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李小龙文化信息咨询(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争议商标申请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真功夫公司”)注册的近似李小龙形象的系列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22年8月和2023年2月作出系列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真功夫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真功夫公司的诉讼请求。

真功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0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Kungfu”及人物半身图形构成。诉争商标形象的设计者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及“李小龙”“功夫龙”,称通过功夫龙的形象传递出品牌核心价值,真功夫公司亦明确认可其品牌形象在创作时参考了李小龙形象。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公众容易由诉争商标中与李小龙经典形象相近的人物半身图这一构成元素联想到李小龙,进而误认为相关服务来源与李小龙存在特定联系。除诉争商标外,真功夫公司另注册有几十件与李小龙形象有关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放任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的故意,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该条款系绝对禁用条款,诉争商标的后续宣传使用情况及知名度不属于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应予维持注册的考量因素。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真功夫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样,涉及第19690414号商标的终审判决结果也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