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即注册“蕉内”等一系列商标,“蕉内”商标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名录,其官方旗舰店经长期运营,在页面整体设计、商品陈列、介绍方式等方面形成自有风格。被告广州优某服饰有限公司及其独资股东吴某某自2018年起先后注册“蕉点”“JIAODIAN蕉点”等商标并开设网店销售同类商品,零某(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润某服饰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商大量宣传销售。
2023年11月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裁定宣告“蕉点”系列商标无效,优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终审维持无效裁定,但其后仍反复申请近似商标并持续销售。经比对,各被告网店的标识、背景配色、方框元素、宣传标语及商品展示图等,与原告网店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
被告方使用与原告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仿冒原告网店装潢并大量销售同类产品,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院在法定赔偿幅度内顶格判赔500万元。
各被告不服判决,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商标与网店装潢相辅相成,被告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至2024年8月仍继续使用,争议期间未尽审慎义务,扩大混淆,刻意仿冒难谓善意,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