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报个税人数和购买社保人数有差异的原因
1、退休返聘人员
公司有[X1]名退休返聘人员,他们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畴,与单位构成的是劳务关系,所以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2、实习生
在具体时间段,公司招聘了[X2]名实习生,并签署实习用工协议,公司按照工资薪金为其申报个税。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企业与实习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3、已在其他地区购买社保人员
公司存在[X3]名员工,他们是由外地总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派驻过来的,其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公司,不愿意转移到本公司,故无法在本公司正常缴纳社保,但在本公司取得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了个税。
4、农村户籍购买新农保人员
有[X4]名农村户籍员工,他们在老家已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在公司重复购买社保,不过其在公司的收入依法进行了个税申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5、劳务派遣人员
公司有[X5]名劳务派遣人员,日常劳务派遣费用由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申报个税。但在节假日,公司会单独直接支付给这些劳务派遣人员节日慰问费,针对这部分费用,公司直接按工资薪金为其申报了个税。按照劳务派遣的性质,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社保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
6、新入职员工
在具体时间段,公司新入职了[X6]名员工,入职手续办理流程较长,社保增员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导致这部分员工在该时间段内未及时缴纳社保,但他们已开始从公司取得收入,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申报了个税。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流程衔接、资料准备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延迟缴纳社保的情况。
7、试用期员工
公司有[X7]名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根据公司内部制度,试用期内员工的社保缴纳需在试用期考核通过后办理补缴手续。在试用期内,公司为其申报了个税,但社保暂未缴纳。在许多企业的实际管理中,为降低用工风险,会在员工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并缴纳社保。
8、停薪留职人员
公司存在[X8]名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他们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社保由其个人以公司名义缴纳,公司不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保费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公司为其发放了少量补贴或福利,这部分收入需要申报个税。
9、灵活就业人员
公司与[X9]名灵活就业人员签订了合作协议,这些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购买社保,公司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成果支付报酬,并按照劳务报酬为其申报个税。按照灵活就业相关政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保方式和参保项目,与公司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10、离职人员
在具体时间段,公司有[X10]名员工离职,离职当月公司正常为其申报了个税,但由于社保申报周期和离职手续办理的时间差,社保在次月才办理减员手续,导致该月个税申报人数包含这些已离职员工,而社保缴纳人数未包含。在员工离职时,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为其结算工资并代扣代缴当月个税,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社保减员手续,不同业务的办理时间节点差异可能导致数据差异。
个税申报跟社保人数不一样有影响吗
如果个税申报的人数少于社保缴纳的人数,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怀疑企业存在漏报或少报个税的情况,从而触发税务稽查。
反之,如果个税申报的人数多于社保缴纳的人数,社保部门可能会质疑企业社保缴纳的合规性,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或漏缴社保的情况。
个税人数和社保人数必须一样吗
个税申报人数和社保人数并不需要完全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个税和社保的缴纳依据和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然而,单位在缴纳社保和申报个税时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合法地缴纳个税和社保费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