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财政部《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政策,长沙市二手房交易主要涉及的税率规定如下:
一、住房增值税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
1.住房:市区(含湘江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湘江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三、契税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个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无论面积大小,按4%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