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黑龙江水域禁渔(捕)范围及时间
(一)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1.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77天,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55天,自6月1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3.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83天,自5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10月1日0时至10月31日24时。
4.其他水域为55天,自5月16日0时至7月9日24时。
(二)林蛙
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禁渔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实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管理,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至8月1日24时。
二、黑龙江水域禁渔(捕)要求
(一)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禁渔期电鱼、绝户网非法捕捞等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实行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措施,实现渔船源头管控。禁渔期存在差异的水域,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跨水域作业等行为。
(三)禁渔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须经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