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老干妈”的成名史
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前身是陶华碧1994年创立的“实惠饭店”,当时陶女士以现在的“风味豆豉”、“风味油辣椒”作为配菜调味品,免费供给顾客食用,顾客食用后纷纷要求购买,实惠饭店调味品和陶华碧“老干妈”的称谓不胫而走,由于供不应求,陶女士干脆将饭店更名为“贵阳南明陶氏风味食品厂”,转向重点生产风味豆豉等辣椒食品。随着企业发展,1997年更名为现在的“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1994年底,贵阳老干妈公司开始使用“老干妈”品牌,1996年,风味豆豉开始使用经理李贵山设计的包装瓶瓶贴,这种瓶贴于1998年8月获得了国家专利局的外观专利授权。
几年来,贵阳老干妈的产品畅销30多个省市,2000年,老干妈公司总产值达1.5亿元,利税达2400余万元。目前,老干妈公司已发展成日产16万瓶的贵州最大辣椒制品生产企业,带动了贵州辣椒种植、包装等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
湖南出了个“老干妈”
老干妈声名鹊起,各地假冒、仿冒者蜂拥而至,市场上出现“老干妈”成群的尴尬现象,在众多“老干妈”中,湖南华越“老干妈”最为出名。1997年9月,湖南华越食品有限公司与原生产“夜郎女”辣椒制品的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签订《关于联合生产“老干妈”系列调味品合同》,合同规定,由贵阳南明唐蒙食品厂提供技术,华越公司提供生产设备、设施和场地。
当时这两家企业是否知道贵州“老干妈”已是全国知名商品?在唐蒙食品厂厂长蒙开贵对工商部门的陈述笔录中,蒙曾坦白地对华越法定人易长庚说:“老干妈是别家产品,在贵阳还是知名产品,做不得。”而易说:“如果生产老干妈出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1997年11月,华越与唐蒙联产的“老干妈”风味豆豉上市,该产品的包装瓶贴与贵阳老干妈的极为相似,除陶华碧肖像换成刘湘球肖像,以及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文字不同外,其余图案的色彩、图形、文字均相同,此外,华越产品的外包装纸箱与贵阳老干妈的也极为相仿。对此,贵阳老干妈曾多次向有关执法部门投诉,迫于压力,华越将产品瓶贴稍作改动。该公司1998年1月向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瓶贴除黄色椭圆图案变成黄色菱形图案外,其余均未有实质性变化。尽管如此,国家专利局仍然在贵阳老干妈瓶贴获外观专利两个月后,向华越公司授予了此瓶贴的外观专利。
1998年,华越与唐蒙的生产合作停止后,华越公司单独生产销售“老干妈”风味豆豉等系列调味品至今。
真假“老干妈”的商标之争
1998年4月前,贵阳老干妈先后4次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注册“老干妈”,被工商局以“老干妈”为普通人称称谓驳回。1998年6月,贵阳老干妈再次申请注册“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同年10月,湖南华越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但两个月后,商标局只对华越的“刘湘球老干妈和图”商标进行了公告。贵州老干妈对此不服提出异议,同时,华越也以其商标已获注册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陶华碧老干妈及图”商标的异议。2000年8月,国家商标局对两个异议裁定:两家共同使用“老干妈”品牌。据悉,《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的注册有排他性和惟一性,商标局的这一裁定令人费解。在向工商局提出商标异议的同时,贵阳老干妈还一纸诉状,将华越告上了京城法庭,起诉湖南老干妈及其销售者之一———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去年8月,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认为贵阳老干妈所使用的“老干妈”风味豆豉包装瓶贴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予以保护,被告湖南华越在最初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时,有明显“搭车”嫌疑,故华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判决书并未完全支持贵阳老干妈的全部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被告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15万元,驳回贵阳老干妈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已对被告的“刘湘球老干妈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现行法规中司法不能干预商标裁定和专利授权,故法院判决只要求华越停止使用和销毁其获外观专利前的“老干妈”瓶贴。
贵州老干妈对工商局裁定和法院判决均不服,2001年1月18日,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
两个月后,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本案为不正当竞争,湖南老干妈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停止销售湖南老干妈风味豆豉。老干妈商标争夺战终于尘埃落定。